(2017)湘0725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龚晗鈅与常德市七七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晗鈅,常德市七七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龚晗鈅,女,住湖南省桃源县。法定代理人:龚佳,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常德市七七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法定代表人:唐秋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晗鈅与被执行人常德市七七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漏掉了被执行主体,现申请执行人龚晗鈅撤销对被执行人常德市七七七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4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曾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易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