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3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付尤勤与康显文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尤勤,康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607-2号申请人:付尤勤,女,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康显文,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川0106民初3607号以及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川0106民初36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康显文价值280万元财产的查封;二、解除付尤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房屋的查封;三、解除付尤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南路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康显文、欧阳朝元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