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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6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付尤勤与康显文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尤勤,康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607-2号申请人:付尤勤,女,汉族,1954年6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康显文,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川0106民初3607号以及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川0106民初360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康显文价值280万元财产的查封;二、解除付尤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房屋的查封;三、解除付尤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仁南路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康显文、欧阳朝元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