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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执复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江成与连云港开发区云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向明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江成,连云港开发区云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向明,房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复65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于江成,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原审申请人):连云港开发区云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泰山中路88号513室。法定代表人:陈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原审申请人):陈向明,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房加友(居民身份证原件姓名为“黄加友”),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于江成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法院)(2017)苏0703执��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连云法院在执行于江成申请执行连云港开发区云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中公司)、陈向明、房加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云中公司、陈向明向连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连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10号仲裁裁决。2017年3月9日,连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执异9号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10号仲裁裁决。于江成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复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连云法院作出(2017)苏0703执异9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连开劳人仲案字[2014]第10号仲裁裁决。于江成如不服该执行裁定,可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江成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作超审 判 员  李红梅代理审判员  乔永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宗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