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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小苗调料批发行与被执行人任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凌河区小苗调料批发行,任铁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小苗调料批发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经营者苗维彬,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任铁英,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凌河区小苗调料批发行与被执行人任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9日书面申请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07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