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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2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沃木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沃木采暖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XX彰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木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涂山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7570392X2。法定代表人:乔之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澉浦镇澉北村7组4-5幢3层,组织机构代码:59437433-2。法定代表人:蒋金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XX彰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天歌路、富润路口1幢120室,组织机构代码:59055417-6。法定代表人:樊庆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蒋金荣,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安徽沃木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XX彰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蒋金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XX彰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蒋金荣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嘉兴南北湖影视文化创意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浙XX彰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蒋金荣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0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1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安徽沃木采暖科技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峰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马凤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