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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爱民与江西天丰建设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爱民,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468号申请人:徐爱民,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炎,总经理。申请人徐爱民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开户的工程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56万元。担保人徐伟红以其名下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翁旗支行开户的工程款560000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徐伟红名下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