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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国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国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32号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36幢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8109W。法定代表人杜娟,职务总经理。被告石国永,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国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灵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