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祁加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加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2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加山,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廊坊市广阳区。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加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加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20时50分,被告人祁加山酒后驾驶车牌为冀R×××××小型轿车在保定市乐凯大街与北二环交叉口处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干警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检测:祁加山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0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祁加山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现场笔录,法医酒精技术检测报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加山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祁加山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加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茗媛代理审判员 朱 超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