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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永贵申请执行贺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贵,贺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贵,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雍峙村。被执行人:贺康平,男,196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安县花荄镇雍峙村。本院在执行杨永贵申请执行贺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永贵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绵民终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