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辉与张弛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辉,张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财保54号申请人:王辉,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委托代理人:吕鹏杰,海伦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张弛,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海伦市海伦镇。申请人王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弛、颜美欣位于海伦市车库予以查封,立案后申请人王辉的委托代理人吕鹏杰以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房屋位置和所有权人有误,需要调查取证后,才能确定标的物位置和所有权人为由,申请我院暂缓对此案的办理。2017年6月9日申请人王辉向本院变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弛所有的位于海伦市(房权证海字第号)的车库予以查封。申请人王辉以担保人巩庆林所有的位于海伦市(房权证海字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张弛转移财产,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弛所有的位于海伦市(房权证海字第号)的车库。二、查封担保人巩庆林所有的位于海伦市(房权证海字第号)。案件申请费820.00元,由被申请人张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承志审判员 李福坤审判员 王宏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宗 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