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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龙鑫建筑机具租赁站与成都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龙鑫建筑机具租赁站,成都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龙鑫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者曾济香。被执行人成都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江。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龙鑫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成都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龙鑫建筑机具租赁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3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本金87000.00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花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应收账款,我院已依法冻结,因尚未结算故暂不能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峰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龙鑫建筑机具租赁站本金87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晋兆其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