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姚炳翔、吴和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炳翔,吴和平,罗清贤,宜丰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宜丰县石市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姚炳翔,男,194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申请执行人吴和平,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罗清贤,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宜丰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地址宜丰县新昌镇解放路。法定代表人李农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丰县石市建筑公司,地址:石市集镇。法定代表人卢斐然,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姚炳翔、吴和平、罗清贤、宜丰县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石市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工商局、房管局等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宜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玉甫审判员 卢 伟审判员 罗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