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恢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92李俊德与俞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德,俞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恢2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俊德,男,194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俞江,男,1967年3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德与被执行人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已给付第一期执行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现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海民初字第2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