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8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辉、陈钦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陈钦爱,陈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辉,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钦爱,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陈琴,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辉与被执行人陈钦爱、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已自行和解完毕,自愿放弃部分债权,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丽魁执行员 王 捷执行员 林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