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169号原告:武威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星,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武威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武威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威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武威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