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旭凤与滦平县鑫泽铁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凤,滦平县鑫泽铁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630号申请执行人胡旭凤,住承德市双滦区。被执行人滦平县鑫泽铁选厂,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贾树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旭凤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鑫泽铁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旭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香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景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