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4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史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史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1971年8月1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史雷,男,1983年9月1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刘红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84民初25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100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红军与被执行人史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史雷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