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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樊成明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成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370号罪犯樊成明,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8日作出(2006)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成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09年7月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本院裁定,2013年5月1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7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樊成明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苏某、贡某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蔡亚洲、喻某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樊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罪犯樊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成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共获得八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樊成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并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樊成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志华审判员  周红川审判员  赵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