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建玲与管正伟、孙明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玲,管正伟,孙明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779号原告:魏建玲,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山(原告之夫),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管正伟,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孙明晶,男,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17楼)。主要负责人:李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天津君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玲诉被告管正伟、被告孙明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经本院合法传唤,本案原告魏建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魏建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秦 华速 录 员 杨国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