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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章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971号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九龙路76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6521902-0。负责人:褚荣海。委托代理人:蒋国明,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洁,女,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与被告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文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炫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