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徐道永与王雪雁、常俊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道永,王雪雁,常俊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324民初1055号原告:徐道永,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雪雁,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俊卿,男。特别授权。被告:常俊卿,男。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立基上东国际**层。代表人:曹钦成,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7RDH61(1-1)。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春、邹蔚,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路中段。代表人:张成海,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88084675K。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公司员工。原告徐道永与被告王雪雁、常俊卿、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王雪雁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在锡海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锡海××国道××镇平县工业园区“中石化加油站”南附近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徐道永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徐道永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被告杨王雪雁垫付原告徐道永32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7956.2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9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徐道永各项损失共计523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徐道永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三、被告王雪雁垫付的3200元自愿放弃,归原告徐道永所有。四、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鉴定费70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2075元,由被告王雪雁负担。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按指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宁秀晓审 判 员 张春志人民陪审员 仵 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