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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金刚申请执行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金刚,王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余金刚,男,196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金刚与被执行人王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23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潮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东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