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翔邸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胡昊、陈艺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翔邸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胡昊,陈艺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379号原告:厦门翔邸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祥福五里22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施学珍。被告:胡昊,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艺蓉,女,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厦门翔邸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昊、陈艺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嗣后,原告厦门翔邸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翔邸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翔邸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翔邸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