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树伙与王宏留、李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树伙,王宏留,李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618号原告:范树伙,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告:王宏留,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告:李金香,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原告范树伙与被告王宏留、李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范树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树伙以王宏留、李金香已还清借款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范树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树伙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范树伙负担。审判员 郑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