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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5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范树伙与王宏留、李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树伙,王宏留,李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618号原告:范树伙,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告:王宏留,男,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被告:李金香,女,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原告范树伙与被告王宏留、李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范树伙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树伙以王宏留、李金香已还清借款为由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范树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树伙撤诉。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范树伙负担。审判员  郑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