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梁国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625号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龚兆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婵,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超,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兴县泰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国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永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