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著敬与郎淑芬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著敬,郎淑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著敬,住汪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升,延吉市朝阳川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著明,住汪清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淑芬,住汪清县。上诉人高著敬因与被上诉人郎淑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吉2424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著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著敬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著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26元(高著敬已预交),减半收取963元,由上诉人高著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玉审判员 张新颜审判员 金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金 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