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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牟登梅与周永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登梅,周永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094号原告:牟登梅,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源兴,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永孝,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彤,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牟登梅诉被告周永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牟登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牟登梅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登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牟登梅负担。审判员  徐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江明书记员聂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