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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5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瞿宇明、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宇明,孙杰,钱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5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瞿宇明,男,汉族,1963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杰,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钱纳,女,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执行瞿宇明与孙杰、钱纳(2017)浙0104执15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瞿宇明现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04执1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章佳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