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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425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朝伦巴特尔、苏乙拉申请执行娜仁图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伦巴特尔,苏乙拉,娜仁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425执52号申请执行人:朝伦巴特尔,男,1967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申请执行人:苏乙拉,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被执行人:娜仁图雅,女,1971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苏尼特右旗。本院在执行朝伦巴特尔与苏乙拉、娜仁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全  利审 判 员 张  利  兵助理审判员 额尔登贺希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文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