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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康宁与被告杨义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宁,杨义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900号原告康宁,男,生于1969年2月9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杨义锦,男,生于1962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宁与被告杨义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宁无正当理由在本院通知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向小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