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敏与胡吉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敏,胡吉忠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874号原告胡敏,女,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委托代理人高麒,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吉忠,男,1949年3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普安县,本院在审理胡敏诉与被告胡吉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敏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胡敏承担。审判员 蒋水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