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2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4333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张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333号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氿滨大道中路3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84743-8。负责人:邱红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旭涛,江苏环科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司宜兴分公司诉被告张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璐二〇一七年六���九日书 记 员  许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