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洛宁县赵村镇上陈宋村第五居民小组申请执行张国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宁县赵村镇上陈宋村第五居民小组,张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55号申请执行人:洛宁县赵村镇上陈宋村第五居民小组。负责人:田生民,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张国锋,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洛宁县赵村镇上陈宋村第五居民小组申请执行张国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执行内容为:“被告张国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将其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土地恢复原状的行为及结果认识不一致,结合判决书也不能确定。经本院与双方当事人调解,未能达成一致认识意见。该案完成行为不明确,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8执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刘胜贤审判员 :魏朝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崔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