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亚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52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亚东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新密市现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李丙乾、梁红杰(实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220号指控事实2016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刘亚东在登封市大冶镇夜市饮酒后,无证驾驶豫AE0M**号小型轿车,沿S32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冶镇大平矿铁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亚东的血醇含量为146.35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刘亚东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刘亚东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刘亚东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亚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亚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张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