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42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阿旺旺久、边玛普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旺旺久,边玛普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1民初14号原告阿旺旺久,男,藏族,1995年2月27日出生,现住西藏工布江达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边玛普扎,男,藏族,1994年4月2日出生,现住西藏米林县,身份证号码×××。原告阿旺旺久诉被告边玛普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阿旺旺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旺旺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旺旺久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阿旺旺久负担。审 判 长 旦增曲珍代理审判员 次仁卓嘎人民陪审员 晋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次仁卓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