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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42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阿旺旺久、边玛普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旺旺久,边玛普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1民初14号原告阿旺旺久,男,藏族,1995年2月27日出生,现住西藏工布江达县,身份证号码×××。被告边玛普扎,男,藏族,1994年4月2日出生,现住西藏米林县,身份证号码×××。原告阿旺旺久诉被告边玛普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阿旺旺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旺旺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旺旺久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阿旺旺久负担。审 判 长 旦增曲珍代理审判员 次仁卓嘎人民陪审员 晋  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次仁卓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