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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1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XX与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崔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崔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945号之一原告XX,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荔,职务总经理。被告崔荔,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XX与被告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崔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窦建新审判员 李胜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施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