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XX与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崔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崔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945号之一原告XX,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荔,职务总经理。被告崔荔,女,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XX与被告河南思勰服饰有限公司、崔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窦建新审判员 李胜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施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