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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俊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亮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201号罪犯王俊亮,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曹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亮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1日提讯了罪犯王俊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王俊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假释建议。并附罪犯王俊亮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亮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七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俊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监管条件等因素,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七十九条、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亮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圣春人民陪审员  侯 铮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