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家财与马云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家财,马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赵家财,男,38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马云红,男,46岁,祥云县人。关于赵家财与马云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云红于2017年5月19日将13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赵家财。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祥云县人民法院(2016)云2923执1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戴有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