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彪与被告李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彪,李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335号原告:张世彪,男,汉族,1970年生。原告:李吉珍,男,汉族,1964年生。原告张世彪与被告李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世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张世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世彪负担。审 判 员 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琴雯书 记 员 梁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