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世彪与被告李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彪,李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1335号原告:张世彪,男,汉族,1970年生。原告:李吉珍,男,汉族,1964年生。原告张世彪与被告李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世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张世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世彪负担。审 判 员  宋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琴雯书 记 员  梁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