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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邢兰雪与廖荣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兰雪,廖荣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兰雪,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荣萍,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上诉人邢兰雪与被上诉人廖荣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8民初7190号民事裁定,驳回邢兰雪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邢兰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邢兰雪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邢兰雪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邢兰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