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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睿,王磊,宫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87号申请人执行人:张睿,女,1965年9月5日出生,住凤阳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宫艳,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张睿申请执行王磊、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公证处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皖凤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磊、宫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王磊、宫艳立即偿还申请人张睿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74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磊、宫艳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通过网络及有关部门、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对王磊名下预售房2013007464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王磊、宫艳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