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恢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文建于王军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建,王军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34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建,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发超,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王军哲,男,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军哲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文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48.82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哲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件款3123.32元,并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文建,其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