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国玉与吴广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玉,吴广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97号原告:刘国玉,1976年10月5日,现住洮北区。被告:吴广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玉诉被告吴广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国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刘国玉负担。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瑞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