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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国玉与吴广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玉,吴广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97号原告:刘国玉,1976年10月5日,现住洮北区。被告:吴广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玉诉被告吴广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国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刘国玉负担。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瑞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