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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查有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有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有才,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7年3月14日因本案被昆明市公安局倘甸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有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超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查有才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时风”牌拖拉机载查某1、丁某1及被害人陈某沿新田公路由昆绥线驶往红土地镇方向。14时10分许,被告人查有才驾驶车辆行驶至红土地镇新田公路K4+10米一右转弯道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有效路面,侧翻于道路右侧排水沟内,致被害人陈某死亡(经鉴定,系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查有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查有才与被害人陈某的家属已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有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2、查某2、丁某1、查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欠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有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货运车辆载客,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查有才能够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一定赔偿,审理中亦能够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查有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查有才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有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章云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代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