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财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杨会山等人与魏玉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会山,王永欣,魏玉涛,魏长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财保734-2号申请人杨会山,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永欣,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魏玉涛,男,1998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魏长伍,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人杨会山、王永欣与被申请人魏玉涛、魏长伍、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扣押被申请人魏玉涛驶的鲁VQW***号小型轿车一辆。现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交纳保证金78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78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变更。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申请人的的申请。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被申请人魏玉涛驶的鲁VQW***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振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