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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瑞国与达州市秦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781执恢4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国,达州市秦川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李瑞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达州市秦川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国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国与被执行人达州市秦川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达州市秦川煤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民终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