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80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惠芬与罗德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芬,罗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孙惠芬,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执行人:罗德成,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惠芬与被执行人罗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