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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915王琳与张凯根、谷小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张凯根,谷小婷,张宜顺,缪玲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915号原告:王琳,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凯根,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谷小婷,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张宜顺,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缪玲珍,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王琳与被告张凯根、谷小婷、张宜顺、缪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王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万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