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兵与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兵,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511号原告:张兵,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贾斌,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张兵与被告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兵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兵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