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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向辉与温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向辉,温小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652号原告:申向辉,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现住萍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刘雅琳,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小毛,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申向辉与被告温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向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常赣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颜 静 来源: